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行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桂发〔2016〕24号)中关于“实施制订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注册、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拒绝,更进一步强化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表示同意,现将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许可的的组织秉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和命令,遵守法定职责的最重要载体和方式。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严苛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增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治和增加行政争议,确保法制统一和增进政令畅通,前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备最重要意义。
二、实施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所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牵涉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权利义务,具备广泛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重复限于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三统一”制度。(一)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呈交县人民政府审查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拟单位应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递交审查会印发的批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拟解释、制订依据、印发汇总情况、政策理解材料、草拟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草拟单位集体辩论的材料。其中,在审查会印发的批示中须要标明呈交审查会印发的文件否为规范性文件。
材料齐全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并送到县政府法制部门展开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并未在批示中标明呈交审查会印发的文件否为规范性文件的,重复使用告诉草拟单位不予补足、完备。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予以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递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会。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会通过并呈交县人民政府领导发给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注册、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钟政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字号,按照年度选曲文号,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统一公布。(二)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的组织(以下总称“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发给后,统一以“钟xx(部门全称)规”作为公文字号,按照年度选曲文号(例如,县发展改革局2017年发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钟发改规〔2017〕1号”)。其中,部门牵头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编号。
统一编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签订后应该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制订部门应该按规定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上报备案。(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参考本通报的规定,细化程序,贯彻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继续执行做到。三、工作拒绝(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建设工作,贯彻把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最重要任务,强化领导、精心安排、大力前进,坚实作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的交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抓住制订印发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并于11月25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文件电子版报县法制办备案,联系人:梁小妹,联系电话:0774-8985332,邮箱:zsxfzb5332@163.com。(三)本通报实施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手续注册、编号及发布;本通报实施后,凡予以统一注册、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四)规范性文件制订机关每年第一季度要调整并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各自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并列为之后有效地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其他事项本通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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